员工工作期间一言不合大打出手导致一方骨折 老板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手机版链接 发布时间:2021-02-17 01:17nbsp; 点击量:
简介:双方打人不道德与何某决定的工作不道德之间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黄某伤害的不是劳务本身,而是在方某侵权行为过程中,没有犯罪,为什么不必分担连带责任呢?原告黄某和被告方还在为被告何某做装饰工作,2018年12月20日,黄某和方某在开展何某决定的钢楼梯扶手和玻璃工作时,因为一点小事吵架双方打人,打人时被告方用拳头打原告黄某左眼,黄某左眼眶骨折由于赔偿问题无法协商,原告黄某将被告方和员工何某告上法庭,拒绝了被告赔偿金原告的各种损失。问:作为员工的何必分担连带赔偿金的责任?【律师答案】双方打人不道德与何某决定的工作不道德之间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黄某伤害的不是劳务本身,而是方某侵权行为中,为什么没有犯罪,为什么不必分担连带责任呢?理由如下:首先,被告方与原告黄某的暴力不道德与职务行为有关吗?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员工在专门从事雇佣活动时受伤,员工必须承担赔偿金的责任。
专业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专业从事员工许可或命令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劳务活动。本案中,原告是被告何某专门从事装饰工作,其责任是安装钢楼梯扶手和玻璃。
但是,原告的眼眶骨折是因为和方某打人而被杀害的。该伤害结果的再次发生与原告遵守安装钢楼梯扶手和玻璃工作不一定的内在联系,原告殴打不道德不属于雇佣活动的一部分。其次,员工有什么罪过吗?《侵权行为责任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构成劳务关系,获得劳务的一方因劳务而伤害他人的,拒绝接受劳务的一方分担侵权行为责任。获得劳务的一方因劳务自身受伤的,按照双方各自的罪过分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案中,黄某受伤的是方某的侵权行为,不是劳务本身,而是打人的不是任何许可、命令,而是违反治安、违反任何安全性拒绝的道德。同时,何某决定黄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综上所述,本案中,黄某在专门从事雇佣活动时受伤,但其受伤的再发生与职务行为无关,黄某受伤的是方某的侵权行为,作为员工的何某没有犯罪。
本案不得按照方某和黄某的过错责任按比例分担赔偿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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